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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游会体育无证经营河北新乐市一饭店被罚没12万

发布时间:2023-11-20 11:54:37  浏览:

  9游会体育河北新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对河北新乐市杜固镇一饭店无证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244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显示,该饭店登记证于2023年2月17日有效期过后未重新提交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且拒不改正。

  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9月12日到新乐市杜固镇北检查,发现新乐市***饭店经营面积48平方米,当事人提供不出小餐饮登记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9游会体育。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1日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仍提供不出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本案于2023年9月2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此案立案调查,由执法人员付晶、邵海平二人调查取证,当事人**承认以上违法事实。调查询问证人、提取证据均有两名执法人员参与并出示证件,且有当事人在场。

  新乐市***饭店,经营范围:餐饮服务,经营面积48平方米,2名食品从业人员,2018年8月20日注册营业执照,期间提交申请办理了小餐饮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于2023年2月17日有效期过后,至今销售额为10440元。并未重新提交申请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且拒不改正。

  1、现场检查笔录2份、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复印件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对经营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真实情况及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拒不改正的事实;

  2023年 9月12日、2023年9月21日两次现场检查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3年 11 月1 日 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新市监承听告〔2023〕0020号)。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9游会体育,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对该案调查予以了积极的配合,且在1月以上3月以下改正,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65《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2项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适用一般情形:“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16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一般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二十六条规定,根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小作坊、小餐饮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规定9游会体育,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加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的规定,建议对你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0440元,罚款2000元,共计12440元。